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7 16:18:00    

【来源:健康报】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居民吕某在家中无证行医。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在吕某家的一间平房内,执法人员发现数名候诊者,室内放有中药柜和中药架,中药柜上还摆放着正在调配的中草药。

经检查,吕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某卫生院,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但其未能提供当前所处诊疗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疗备案证》。

该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调查核实结果,认定吕某在家中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药法中关于“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的相关规定,遂对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761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选自《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医药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师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关联法条——

中医药法第14、56条,医师法第5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科 张华俊 彭雯洁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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